手机:15805319793
电话:400-666-5698
首页 > 新闻公告 > 公司新闻

自愿放弃社保后又主张经济补偿,法院:虽有违诚信,但钱照赔!

【案情介绍】

叶某是江苏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载明:本人在职期间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公司已向本人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也一直要求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叶某未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025年2月14日,叶某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事由,通知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称,叶某离开公司是因为自己跟同事之间存在大量的借款,自己不愿到公司上班。

【争议焦点】

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后,又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放弃社保承诺无效,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虽然叶某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但该承诺应当认定无效。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叶某经济补偿29667元。

提起上诉: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后主张被迫解除有违诚信,实为获取不当利益

公司上诉理由:离职真实原因系叶某个人纠纷。现有证据及庭审陈述表明,叶某主动提出离职的真实原因在于其与同事之间存在大量借款纠纷,而非用人单位恶意不缴纳社保。

其嗣后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实为获取不当利益之举。

一审判决完全未考量叶某主动放弃社保的意思表示及其离职的真实动机,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而直接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能全面、客观地认定事实,处理结果显失公平。

叶某答辩理由: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系法定违法情形,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依据。单位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自始无效。

即便我签署了放弃社保协议,作为用人单位仍负有法定的社保缴纳义务,其长期未履行该义务,我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审判决:虽员工以未缴社保解除合同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公司仍需承担经济补偿支付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认为叶某离职系其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公司认为叶某系与同事产生借款纠纷而离职,但对此均未提供充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公司未能依法为叶某缴纳社会保险,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叶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虽叶某以该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公司仍需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支付义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8日

案号:(2026)苏04民终1100号

【实务要点】

1. 放弃社保承诺绝对无效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论员工出具何种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或承诺书,在法律上均自始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2. 违背诚信不阻却法定赔偿

即便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社保,事后又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法院虽在裁判说理中可能会认定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仍必须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责任。

3. 用工合规切忌侥幸心理

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切勿为了迎合员工诉求或节省成本而接受“自愿放弃社保”的安排。一旦发生争议,企业不仅面临补缴社保、滞纳金的行政风险,还将承担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上一篇:你可能不知道:年前招聘比年后招聘更重要! 下一篇: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