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12月25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处,岗位为生产制造。 2024年5月8日,张三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销售总监李四克扣本人2023年年终奖金4295.76元,克扣分红1692元,张三不同意公司克扣工资(即2023年年终奖、分红)之行为,本人无法正常工作”。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度年终奖金差额4175.21元、分红1688.83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3160.46元。 处理结果
关于2023年年终奖4175.21元及分红(即2023年利润奖金)。 年终奖及分红(利润奖金)属于福利性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发放年终奖及利润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当年度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 本案中,根据张三提供的2023年目标奖方案及个人业务承诺载明部门内部可根据员工表现进行二次调整,表明公司对于目标奖享有分配自主权,现张三主张年终奖差额,认为存在部门二次分配权利滥用,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恶意克扣情形,故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定。 关于分红,本案中,张三并无证据明确证明双方之间约定分红的标准及相应文件,其主张分红(即2023年利润奖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也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须以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欠薪等严重过错为前提。 本案中,张三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张三不同意被申请人克扣工资(即2023年年终奖、分红)之行为,本人无法正常工作”。因对张三主张的2023年年终奖及分红(即2023年利润奖金)不予支持,且即使存在年终奖及分红情况,年终奖及分红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该理由亦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综上,对张三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